院属各单位党委:
《中共贵州科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经院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科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中共贵州科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院党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党内法规和重要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在全院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围绕按照“科研立院、人才兴院、转化强院”的办院理念,对全院面向先进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发展主战场、面向全省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实行全面统筹指导,对全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院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不断增强创新转化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推动我院科研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 院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我院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善于正确集中,切实加强院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院党委的基本职责:
(一)对全院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全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加强对全院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的领导。
(六)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六条 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院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组织院党委会活动,协调院党委委常委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院党委副书记协助院党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三)其他院党委常委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七条 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应当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八条 院党委会要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院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九条 院党委会议事决策:
(一)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院党委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院党委会议议题由院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常委提出建议、院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院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院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五)院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
(六)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党委会议决策的,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院党委会报告。
第十条 需要提交院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院党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院党委书记专题会议由院党委书记主持,院党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委常委等参加。院党委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院党委会议作出决策。
院党委常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四章 中心组学习
第十一条 院党委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简称“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法管理、从严治学。
第十二条 中心组主要由院党委常委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院党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院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院党委副书记代行职责。院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常委是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院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其他党委常委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院宣传处、院组织人事处、院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担任,具体由院办公室负责人牵头。
第十五条 中心组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中心组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中心组要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要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十七条 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院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八条 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省直机关工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院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中心组每年的学习情况要向省直机关工委报送。
第五章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第十九条 院党委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精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及“四风”问题的十种新表现,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工作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规范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切实深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第二十条 院党委会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院党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院党委常委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会及其成员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第十二纪检监察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重要事项及时研究。
(三)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不断深化标本兼治。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监督检查全院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和全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七)强化院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落实改进作风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第二十二条 院党委会要将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每年要专题报告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第十二纪检监察组。
第二十三条 院党委要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院党委常委要带头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院党委应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院属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应定期对院属基层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出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及其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给予问责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党内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贵州科学院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