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中共贵州科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贵州 科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贵州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 规则(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科学院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科技 |
发文字号: | 黔科院党通〔2020〕25号 | 成文日期: | 2020-04-22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0-04-22 |
废止日期: |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切实加强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院党委、院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决策水平,经院党委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共贵州科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贵州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2日
中共贵州科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党委会是决定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为进一步规范会议议事程序,充分发挥中共贵州科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保证院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贵州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院党委对全院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社会主义科技事业发展方向,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全院改革发展的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对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抓班子、带队伍、作决策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全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开展。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院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全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院工会、共青团、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8.决定召开院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院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
3.院投资企业的院方代表人选;
4.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三)全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1.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全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院机关和院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院党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4.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对外合作、人才队伍、条件平台、资源配置、院务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规划计划;
5.院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6.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7.院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方案、部门预算批复和年度决算情况,对未列入院年度部门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调整或追加金额,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8.院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9.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际和国内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等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10.院学术委员会、协会等组织建设,以及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推荐厅级以上重大表彰和决定院级表彰事项;
12.院科技创新文化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事项;
13.院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全院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4.院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处置等重要事项。
(四)需要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规则和流程
第六条 参会人员组成
院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院党委常委。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第十二纪检监察组成员参加会议。不是院党委常委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七条 议题的确定
(一)院党委会议议题由院党委常委或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在提交院党委会议前,议题的具体承办部门要事先就议题内容及方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连同议题材料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汇总后报院党委书记。会议议题由院党委书记确定。院党委会议应按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二)院党委常委在其分工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入院党委会议议题。
(三)讨论决议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对涉及几个部门、单位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提出比较成熟的建议方案、意见或建议;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术事宜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经过相关委员会咨询、审议,再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再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
(五)院党委会议的重要议题,院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征求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由院党委书记确定议题。
(六)院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各部门、单位凡需院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需填写《贵州科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申报单》,议题相关材料(包括议题有关背景材料,初步意见或方案)提前3天提交至院办公室。
(七)院办公室将收集的《贵州科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申报单》及相关材料报院党委书记审签并确定是否上会。确定上会后,院办公室一般应提前1—2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及会议有关材料通知参加人员。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
(一)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经院党委书记同意可以临时召开。
(二)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院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院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受院党委书记委托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应向院党委书记报告会议情况。
(三)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根据议题情况,议题具体承办部门的有关同志列席相关议题。院办公室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五)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院党委会议决策的,可由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或院党委其他常委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党委会议通报。院党委会议审议紧急情况下临机处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六)院办公室负责院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呈有关党委常委会签,报院党委书记签批后,印发院领导、院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部门。其中对重大问题做出的专门决定,要以院党委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第九条 会议的决议
(一)院党委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后表态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二)院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三)院党委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由议题承办部门作具体汇报,分管院领导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可作必要补充。
(四)院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按院领导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凡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要认真执行,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院党委会议议定事项,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承办的部门、单位,提出完成的时限及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院党委书记、院党委会议报告。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院党委会议议定事项落实。
第十三条 议定事项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七条”的“(一)”项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四条 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院党委书记签发存档备查,印发相关单位(部门)执行。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六条 院党委会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所议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院党委会议实行候会制度,议题汇报人或相关列席人员、其他人员,应按照院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安排候会,按时参加讨论所涉议题。
第十八条 院党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严禁擅自使用电子设备录音录像等。与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向任何人泄露或暗示,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将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院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贵州科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贵州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院长依法治院,推进全院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院长办公会的效率,促进全院科技事业发展,结合贵州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务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社会主义科技事业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全院改革、创新、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全院创新发展。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院党委会议议决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源配置、条件平台建设、院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合作交流、资源配置、条件平台建设、院务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规划计划。
(二)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及方案制定与修订等重要事项。
(五)院职工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院职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七)院年度目标制定,目标考核考评方案拟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奖励及创新奖申报等重要事项。
(八)院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方案、部门预算批复和本年度决算情况,对未列入院年度部门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调整和追加,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九)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科研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十)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等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十一)院学术委员会、协会等组织建设,以及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推荐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参加厅级以上的表彰。
(十三)院科技创新文化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四)院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全院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五)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院党委会议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管理等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对外合作、人才队伍、资源配置、条件平台建设、院务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院年度部门预算执行、调整和追加,大额度资金调配和运作金额在5—30万元(含5万元和30万元)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五)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科研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六)金额在5—50万元(含5万元和50万元)的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七)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财务管理与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重要事项。
(八)院科研学科设置、调整、建设与评估等重要事项。
(九)院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院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十一)院安全生产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院学术委员会、协会等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三)院科技创新文化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措施。
(十四)研究拟订向上级和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听取各部门、单位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汇报,研究请示事项,解决院行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十五)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六)院职工代表大会和团青代表大会有关院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七)其他事关全院科技事业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八)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规则和流程
第六条 参会人员组成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院级领导参加。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七条 议题的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前,议题的具体承办部门要事先就议题内容及方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连同议题材料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应按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分管院领导在其分工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三)讨论决议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对涉及几个单位(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提出比较成熟的建议方案、意见或建议;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经过相关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六)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院机关部门、院属单位凡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需填写《贵州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议题相关材料(包括议题有关背景材料,初步意见或方案)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至院办公室。
(七)院办公室将收集的《贵州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及相关材料报院长审签并确定是否上会。确定上会后,院办公室一般应提前1—2个工作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及会议有关材料通知参加人员。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
(一)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
(二)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受院长委托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应向院长报告会议情况。
(三)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某项工作时,分管院领导一般应在场。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根据议题情况,议题具体承办部门的有关同志可列席会议。院办公室负责人固定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五)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紧急情况下临机处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六)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呈有关院领导会签,报院长审签后,印发至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其中对重大问题做出的专门决定,要以院文件的形式印发执行。
第九条 会议的决议
(一)院长办公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后表态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院长办公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由议题承办部门作具体汇报,分管院领导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可作必要补充。
(三)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院长与院党委书记进行沟通,按照院党委会议决策范围,确定需要提交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需要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院领导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凡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要认真执行,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承办的部门、单位,提出完成的时限及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院长、院长办公会议报告。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院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
第十三条 议定事项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七条”的“(一)”项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签发存档备查,印发相关单位(部门)执行。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所议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候会制度,议题汇报人或相关列席人员、其他人员,应按照院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安排候会,按时参加讨论所涉议题。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严禁擅自使用电子设备录音录像等。与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向任何人泄露或暗示,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将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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