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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科学院 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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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贵州科学院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增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服务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大数据为引领实施区域科技创新战略的决定》(黔党发〔2016〕17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8号)精神,结合贵州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以贵州科学院人才队伍为主体组成,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或技术服务,具有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学科发展方向的重大(重点)项目、具有学科带头人或领军人才、具有一批结构合理的科技骨干,建设的目标清晰、明确,在相关行业(领域)承担重大(重点)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并已取得一定创新成果的群体。

第三条  贵州科学院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应围绕全省实施的大数据、大生态、大健康、大旅游战略及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等及我院实施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开展技术创新与集成创新,实施依托项目凝聚人才,到2020年累计培养院内骨干组成的20-30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团队,外引6-10名骨干领军人才带领团队,为实现贵州后发赶超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确定

第四条  团队依托的主体是贵州科学院所属各单位人才队伍和外引的骨干领军人才。鼓励和支持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同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团队。

第五条  团队的科研水平须在省内外同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其科技成果必须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主持承担国家或省重要科技项目(省重大专项或省重点项目)。其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团队领衔人原则为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高层次创新型“百、千层次”人选、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以上、近五年内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第七条  团队骨干成员不少于5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低于70%,且50周岁以下的团队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优先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人才基地等为依托的团队;重点支持承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重要产业、重大专项研发或成果转化的团队;支持以符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为依托的团队。

第九条  团队的申报,采取院党委、行政根据工作需要指令性安排和领衔人填报相关材料申报、各单位推荐。

第十条  院组织人事处牵头、科研管理处协助,负责对团队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团队进行初选、实地考察,确定候选团队,报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引进骨干领军人才按年度实施,由院组织人事处牵头,各用人单位与相关处室协助起草引进工作方案,经院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按工作方案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引进。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已被批准建设的团队及其所依托的单位,应与院签订团队培养建设合同书。已被批准引进的骨干领军人才,按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与院及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十三条  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一)组织人事处每年对团队建设和引进的骨干领军人才业绩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督促其进行整改,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无力开展工作的,由组织人事处提请院党委会批准撤销其团队资格或解除引进聘用关系。

(二)团队建设期满3年,团队应提前两个月填写《贵州科学院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验收书》及相关业绩材料(主要是人才成长的业绩),经依托单位或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后报贵州科学院组织验收。

(三)经验收优秀的团队,给予继续支持。验收合格的团队,根据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团队发展业绩状况,适时进行评估,并给予重新定位。验收不合格的团队,取消其团队资格或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四条  团队依托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督促其按合同规定任务做好创新、研发、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第十五条  团队领衔人及骨干成员原则不作调整,若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须及时专项报告。

第十六条 要积极引导团队通过自身努力,争取建设成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贵州科学院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院内骨干团队在三年建设期内,每年给予每个团队10-30万元支持,团队依托单位要给予不低于院拨专项资金资助额度的20%的团队建设资金匹配。主要用于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中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差旅费、人才培养经费或劳务费、开展学术交流所需经费、申请专利、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等经费以及开展团队选拔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团队建设年度拨付,每年度初拨付70%,年度末根据考评情况按完成年度目标比例拨付,考评不合格被要求整改的暂停拨付,对被取消团队建设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不予拨付,结余资金用于奖励业绩优异的团队推动继续发展壮大。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团队领衔人或领军人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按照财务相关制度报销。

第二十条  院财务处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团队未能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或未经批准擅自中止团队建设,或领军人才单方终止聘用合同的,贵州科学院将追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由团队依托单位或用人单位先偿还,后依法追偿。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执行或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贵州科学院将取消有关单位和个人之后三年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2014年下发的《贵州科学院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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