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网友提出的股权退出、无偿划转、产权交易相关咨询进行了权威回复。现选取整理部分热点问答,供大家分享学习。
问题索引:
一、关于国有企业股权退出程序相关问题的咨询
二、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所出资企业”范围相关问题的咨询
三、《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问题的咨询
四、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主体名词理解问题的咨询
一、关于国有企业股权退出程序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若国有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由对方或第三方回购国有企业所持股权,那么在触发回购条件时,国有企业退出是否仍需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场交易?能否直接要求对方依据投资协议履行回购义务?
国资委回复:
国有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涉及股权回购的,应要求合作方通过进场方式实施回购。
二、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所出资企业”范围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出资企业”指的是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请问,此处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包括国有控股公司?
国资委回复: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定义,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
三、《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问题的咨询
问题: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三条规定的“无偿转让”,是否适用于出资人不同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就所持股权的划转?
国资委回复: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5号)第三条规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适用于出资人不同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所持股权。
四、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主体名词理解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 .....”。该条中“国家出资企业”这个主体名词应如何定义,《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表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那么在《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国家出资企业”是否也包含国有参股企业?还是仅指国有独资?请明示该名词指代范围。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指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当国家出资企业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进场交易意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最终以股东会决策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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