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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问答系列(五)|国有资产评估有关问题汇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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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网友提出的国有资产评估相关咨询进行了权威回复。现选取整理部分热点问答,供大家分享学习。

问题索引:

一、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由哪一方委托评估机构?

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四、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判断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哪个时点为准?

五、国有参股企业增资引入民营股东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六、国有企业专利对外实施许可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程序?

七、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扩股引入新国有股东,由新股东还是原股东负责评估备案工作?

八、国有企业减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企系统内部划转是否需要评估?

一、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请问,该条规定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是否包括国有参股公司?如果包括的话,国有参股公司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还是属于各级子公司?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六条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发表股东意见。

二、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由哪一方委托评估机构?

问题:

老师,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国资委颁布的制度需要咨询。制度原文: 2005年8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之规定,咨询事项: 1. 上述规定中“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这里的“产权持有单位”是指买方(国有公司),还是指卖方(非国有公司)? 2. 我方为一家国有公司,拟收购非国有单位的不动产。根据上述制度规定,我方(即买方)需要单独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还是我方无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直接使用目前产权持有公司(即卖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国资委回复: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相关规定,“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问题:

1.国有资产评估完毕并出具评估报告后,需要向国资委备案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2.哪些报告可以不备案,备案有无金额下限的要求?

国资委回复: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二、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四、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判断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哪个时点为准?

问题:

就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中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我向国资委领导请教如下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2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12号令第21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1)如果发生32号令下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在1年内,是以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作出相关批准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准?(2)如果发生32号令下的进场交易(即在产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是否在1年内,以如下哪个时间为准?①进场交易被批准的时间;②进场交易对外披露的时间(挂牌时间);③确定最终受让方/投资人的时间;④产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

国资委回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之内,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五、国有参股企业增资引入民营股东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问题:

请问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足5%)增资引入一名外部民营背景股东时(会导致原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国资委回复:

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六、国有企业专利对外实施许可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程序?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企资产(专利)转让需要评估和进场交易,但并未对国企仅就专利实施许可是否应评估或进场交易作出规定。请问,若国有企业将其所有的专利对外实施许可(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的程序?是否需要履行进场交易的程序?

国资委回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科创规〔2020〕15号)第九条规定,允许中央企业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问题所述国有企业将专利对外许可,可以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方式确定价格。

七、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扩股引入新国有股东,由新股东还是原股东负责评估备案工作?

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扩股,引入了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作为新股东,新股东做了国有产权评估备案后,原股东是否还需要做国有股权变动的评估备案?

国资委回复: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相关规定,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国有企业减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问题:

某国有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有两家国有股东,股东A出资1.2亿元持股60%,股东B出资8000万元持股40%,均以现金方式实缴到位。该国有企业现拟将注册资本减至8000万元,股东A以减资方式退出投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该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依据是什么?

国资委回复:

公司减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根据您所述事项,单方股东退出,应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等工作程序。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企系统内部划转是否需要评估?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件第十五条描述:“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请问:1.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由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母公司向其分公司划转,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2.子、母公司(子分公司)之间调拨,是否还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评估报告?我公司为成立于1958年的某央企(简称A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简称B公司),2008年,A公司成立其非独立法人机构的分公司(简称C公司)。多年来,B公司与C公司一直以“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人马”的方式运营。现根据公司内部建设需求,需将于B公司名下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调至A公司,随后再下调至C公司。此宗地为2010年A公司出资以B公司名义购置。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请问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系统内部划转,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增税相关税费?

国资委回复: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239号)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无偿划转的依据。有关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建议咨询税务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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