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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问答系列(三)| 《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119个问题汇编》产权转让有关问题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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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索引:

一、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二、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

三、关于国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一、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请问如果A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其将持有的B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非控股)股权转让给A(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95)与自然人C(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5)设立的D有限合伙企业,D有限合伙实际为国资控制的平台,请问该次转让是否可以适用31条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呢?

国资委回复(2023-05-25):

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国有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二、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请问上述“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被转让股权的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还是转让方账面上所记载的经审计的被转让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的净资产值(账面价值)?

国资委回复(2021-11-30):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中“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值。

三、关于国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

在一家国有控股公司中,如果非国资股东转让股份给国资股东,请问这种情形下需要进场公开交易吗?

国资委回复(2023-10-09):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32号令中企业产权转让行为规范的主体是转让方,即转让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其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当按照32号令相关规定进场交易。因此,非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国有企业股权的行为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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