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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问答系列(二)| 《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119个问题汇编》增资有关问题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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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索引:

一、国有独资企业向子公司增资问题

二、如何理解非公开协议增资条件中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定向增资与挂牌交易是否冲突的问题咨询

四、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下属子企业增资价格问题

五、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一、国有独资企业向子公司增资问题

问题:

请问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可以以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相关的负债、人员(即固定资产、负债、人员一并打包出资)作为增资的实物出资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国资委回复(2022-04-14):

国有企业可以以实物资产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并履行审计评估程序。

二、如何理解非公开协议增资条件中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问题:

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如何理解本条款中的特定投资方和战略合作伙伴?国家出资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可以理解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吗?

国资委回复(2020-12-10):

国家出资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不属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形。

三、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定向增资与挂牌交易是否冲突的问题咨询

问题:

国有控股企业在不满足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正常进场挂牌实现定向增资?如不行需要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定向增资?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国资委回复(2023-11-24):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您所提问题,国有控股企业在不满足32号令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中关于非公开协议增资有关情形的情况下,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增资,并按公开披露的投资方资格条件和遴选方式选定投资方。

四、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下属子企业增资价格问题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等四种情形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请问:就同一国有出资企业下属全资子企业参与另一全资子企业增资情形(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价格必须不低于增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还是可以为1元/股?

国资委回复(2018-12-28):

增资价格原则上应依据评估或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确定。

五、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问题:

请问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足5)增资引入一名外部民营背景股东时(会导致原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国资委回复(2020-11-06):

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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